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在2012年6月28日也發布了《上海銀行業理財產品銷售宣傳用語規范》。為了進一步規范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廣告審查提示: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二、商業銀行為銷售其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發布的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和文字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籠統地規定各類投資產品的投資比例均為0至100%;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承諾或者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達;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若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價結果,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的名稱和刊登或發布評價渠道與日期;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三、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注忠告語“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廣告中宣傳風險揭示內容的,應當與理財產品類型相對應,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四、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內容的,應當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戶:“測算依據和方式見銷售文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
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引用統計數據、圖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宣傳過往業績的,應提示“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
請相關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根據本審查提示的內容對代理、發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廣告進行整改,并加強廣告審查,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來自:https://www.sgs.gov.cn/shaic/html/govpub/2012-09-10-0000009a201209070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