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市工商部門接消費者反映,本市部分媒體發布的商業促銷廣告中含有“活動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等用語,根據《上海市格式合同條款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釋權等主要權利的內容,因此,經營者在廣告中宣稱“活動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內容,擅自擴大了自身權利,而對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釋權進行了限制,屬于違禁內容,同時也屬于無效條款。對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廣告審查提示:
商業廣告中不得使用“活動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終解釋權”及類似排除消費者行使合同解釋權的用語。
各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商業促銷廣告內容的審查,及時糾正含有上述內容的廣告。